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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张志良律师涉嫌故意伤害罪不起诉决定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7-08 16:09)    点击:250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年1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本市大朗镇松木山村三某某厂员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住雁山区某镇8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1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志良,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2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期间,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2018年6月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4月26日、2018年7月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8月21日。

    昆明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1月5日22时许,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市大朗镇某某厂内宿舍电梯里遇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李某某、木出某某(二人另作处理)等人。当电梯行到五楼时,李某某等人将张某某拉出楼道进行殴打。张某某遂逃到六楼和七楼之间的楼道处,但李某某等人依然追住不放。期间,李某某用弹簧刀桶了张某某胸口一刀,后李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侦查,2017年11月6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木山市场附近将李某某抓获。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昆明市公安局认定不起诉人李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涉案财物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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