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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张志良律师刑辩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7-13 15:58)    点击:320

受贿罪,某法院院长受贿五百余万,经律师有效辩护,终获轻判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x区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受贿罪

检察机关:河北省某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律师:张志良律师

概述:

某法院院长在担任三地法院院长期间,受贿、索贿共计五百余万元,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经张志良律师有效辩护,认定自首情节,最终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立案标准:

一、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50万元)

1、数额较大:3万元≤数额<20万元

2、其他较重情节:1万元≤数额<3万元

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巨大20万元≤数额<300万元

2、其他严重情节10万元≤数额<20万元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50万元≤罚金≤犯罪数额二倍)或者没收财产

1、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数额

2、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50万元≤数额<300万元

四、死刑

300万元≤数额+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

五、死缓

符合死刑条件并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六、终身监禁

符合死刑条件,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注:

1.多次(贪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数额。

2.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3.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认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办案过程:

被告人自2007年至2017年在担任三地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五百余万元人民币,在工作安排、案件审判执行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本团队律师在一审阶段介入,先后五次会见被告人,根据其陈述的到案经过,辩护人律师认为其具有认定自首的可能性,遂查阅了本案全部28本卷宗,但是纪检监察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并没有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后辩护人根据本案其他书证及证人证言,认为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在明知纪委已经开始对其开展调查工作的情况下仍然主动返回区政府,配合调查,因此可以认定为主动投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最终认定自首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意见:

(一)【积极退赃、减少损失】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这样可以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损失。

(四)【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行为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五)【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六)【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七)【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那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八) 【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九)【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十)【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十一)【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十二)【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提醒: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争取无罪的结果是很难的,但是在无罪之外还可以积极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而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这些情节往往很容易被忽视。对于非经办案机关直接传唤到案的情形,应当延长审查战线,综合审查完整的到案进过,以判断是否具备自首等减轻处罚情节,对于最终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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