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律张志良取保候审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7-15 15:33) 点击:177 |
案情简介
办案经过 吴某、张某、王某、魏某、赵某五人被拘留后,收到拘留通知书的家属心急如焚,找到了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希望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值得一提的是,因为家属们在公安侦查阶段黄金37天内便委托了律师及时介入,为后续案件的办理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在办理了委托手续后,张志良律师第一时间安排会见了当事人,深入了解了案情,会见后又与公安机关进行了及时的沟通,了解并分析了公安机关对于此案的侦查方向,找到能够取保候审或不予批捕的突破口,拿出最适合本案的应对策略。 通过及时会见了解案情,并结合办案律师多年的实战经验,张志良律师认为本案实际情况与公安机关的办案思路存在较大差异,五名犯罪嫌疑人不构成诈骗罪。通过与公安机关多次进行沟通了解到,此次涉案是因为受害人被诈骗的赃款转入到了犯罪嫌疑人单位的某个资金结算账户中才将五名犯罪嫌疑人一并抓获,公安机关认为五名犯罪嫌疑人已涉嫌诈骗罪。但是张志良律师认为该公司并未有参与到诈骗的相关行为,无论从犯罪主观角度还是客观角度分析,均不应当以诈骗罪论处。 而随着案件进展的推进,公安机关将本案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办案律师又及时与批捕的检察官取得联系,从无罪的角度出发,向检察官分析了案件的主客观事实并不构成诈骗罪,再通过数次去到检察院与之沟通相关案情并提交了具体的法律意见。期间,检察院也高度重视本案,就本案的定性召开了多次会议进行研究、讨论。 办理结果 最终,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凭借着专业化的办案策略以及就专业性问题的深入研究,并通过与侦查机关、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多次口头和书面的积极沟通。在不懈的努力下,最终办案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在黄金37天的最后一天,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将强制措施变更为了取保候审,刑事重案部成功运用专业的刑辩技术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 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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