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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律师张志良刑事辩护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7-16 15:54)    点击:392

曾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当庭变更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情回顾

曾某等人通过微信添加好友的方式,向外推销假冒的知名品牌白酒并从中获利。案发后于2018年8月3日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昆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昆明市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律师介入

曾某被刑事拘留后,曾某家属委托了云南宁湖律师事务张志良律师作为曾某的辩护律师,为曾某提供法律帮助。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到看守所会见了曾某,了解了大致案情,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曾某家属委托张律师介入后,承办律师及时会见了被告人,随后积极与办案单位沟通,全程跟进参与案件各阶段。

因本案涉案金额高达一千五百七十万元,并且涉案人员较多,销售范围较广,销售方式较为隐蔽,所以办案流程较长,曾某在开庭前已被采取强制措施两年有余,情况较为复杂。张律师在担任曾某辩护人介入案件后,通过向各办案机关递交多份法律意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及判例,就本案的定性及相关情节进行了多次沟通,并积极参与了正式开庭前的庭前会议。

办案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在庭审当天,公诉人当庭变更了曾某的起诉罪名,将起诉书中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变更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根据本案销售金额一千五百七十万元来看,若是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进行定罪量刑的话,符合《刑法》一百四十条中规定的:“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曾某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而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量刑的话,根据《刑法》二百一十四条中规定的:“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两罪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具体的涉案销售金额,曾某可能判处的刑期在罪名变更后有较大的减少。可见律师的辩护策略有效并发挥了不错的作用,罪名的变更使得曾某的刑期得到了极大的降低,本案中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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