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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律师张志良从轻判决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7-19 15:33)    点击:333

『强奸罪从轻判决案例』张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终获从轻判决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强奸罪昆明市公安局安宁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律师介入

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张某家属委托了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张志良律师作为张某的案件承办律师。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昆明市安宁区看守所会见了张某,并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为张某提供了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张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结合在案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决定为被告人采取罪轻辩护的思路。

随后,昆明市安宁市检察院向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涉及个人隐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律师于庭审中提出了张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真诚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观点,以达到最大限度发挥辩护能量的目的。

最终,安宁市人民法院采纳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考虑张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办理结果

安宁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作出了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张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也较为满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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