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律师张志良从轻判决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7-19 15:33) 点击:333 |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张某因涉嫌被昆明市公安局安宁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 律师介入 张某被刑事拘留后,张某家属委托了作为张某的案件承办律师。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昆明市安宁区看守所会见了张某,并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为张某提供了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张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结合在案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决定为被告人采取罪轻辩护的思路。 随后,昆明市安宁市检察院向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涉及个人隐私,昆明市安宁市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律师于庭审中提出了张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真诚认罪、悔罪,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观点,以达到最大限度发挥辩护能量的目的。 最终,安宁市人民法院采纳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考虑张某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办理结果 安宁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相应的辩护意见,作出了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张某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也较为满意!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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