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张志良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云南昆明律师张志良从轻判决案例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7-19 15:34)    点击:383

『聚众斗殴罪从轻判决』赵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一案终获从轻判决

案情简介

赵某因琐事被同学喊去帮忙“教训”一下别人,赵某便一同前往,后在某一小区隐蔽处双方发生斗殴,赵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后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律师介入

赵某被刑事拘留后,赵某家属委托了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张志良律师作为赵某的案件承办律师。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昆明市看守所会见了赵某,并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为赵某提供了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张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因为本案中赵某被认定具有“持械情节”,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在结合了在案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之后,张律师选择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截取部分观点如下:

1.赵某仅携带刀具,并未在斗殴过程中使用或展示刀具,不应认定持械聚众斗殴;

2.赵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

3.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建议予以从宽处罚。

安宁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考虑赵某自首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办理结果

最终,安宁市人民法院采纳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后,判处赵某两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张志良律师提供“刑事辩护  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张志良律师,张志良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张志良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3987677209,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张志良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昆明律师 | 昆明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张志良律师主页,您是第1680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