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律师张志良从轻判决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7-19 15:34) 点击:383 |
案情简介 赵某因琐事被同学喊去帮忙“教训”一下别人,赵某便一同前往,后在某一小区隐蔽处双方发生斗殴,赵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后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律师介入 赵某被刑事拘留后,赵某家属委托了作为赵某的案件承办律师。张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昆明市看守所会见了赵某,并积极地向公安机关了解情况,为赵某提供了法律帮助。 办案经过 张律师在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之后,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因为本案中赵某被认定具有“持械情节”,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在结合了在案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之后,张律师选择为被告人做罪轻辩护,截取部分观点如下: 1.赵某仅携带刀具,并未在斗殴过程中使用或展示刀具,不应认定持械聚众斗殴; 2.赵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 3.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建议予以从宽处罚。 安宁市人民法院最终采纳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并考虑赵某自首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办理结果 最终,安宁市人民法院采纳了相应的辩护意见后,判处赵某两年有期徒刑。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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