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律师张志良缓刑案例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21-07-20 15:29) 点击:454 |
宋某某是白山发电厂多种产业管理处财务部会计,于2012年9月被委派到昆明市 以下是部分判决书内容: 公诉机关昆明市昌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某 辩护人张志良,云南宁湖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原系白山发电厂多种产业管理处财务部会计,于2012年9月被委派到昆明市某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会计管理工作。2013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昆明市某有限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38.295万元,用于赌博。2013年11月23日被告人宋某某全部返还了挪用的钱款。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相关书证及证人证言。并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挪用公款罪的定性无异议。被告人系初犯,在案发前主动全部归还了挪用的公款;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确有认罪、悔过表现;被告人家庭困难其女儿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人照顾。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某某原系白山发电厂多种产业管理处财务部会计,于2012年9月被委派到昆明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财务部负责会计管理工作。2013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昆明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38.295万元,用于赌博。2013年11月被告人宋某某全部返还了挪用的钱款。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本案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犯有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宋某某庭审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身为国有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其辩护人所作的被告人系初犯,在案发前主动全部归还了挪用的公款,有认罪、悔过表现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同时,鉴于被告人宋某某所居住的社区同意其进入社区矫正并落实帮教,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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